
《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例》(第572章)的目的,是把較舊的綜合用途及住宅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,提升至接近新樓宇的標準。其適用對象是在現行規定生效前已建成的樓宇——在香港,這是數量相當龐大的一群。
條例要求甚麼
概括而言分兩類。消防裝置及設備:消防栓及喉轆系統、部分情況下的自動花灑、緊急照明、方向指示牌,以及在需要時的火警偵測系統。以及消防安全建造:牆身、門及圍封結構的耐火性能,和逃生途徑的保護。
令業主意外的通常是第二類。它並非可以採購安裝的設備,而是樓宇本身的構造,意味著要在有人使用的公用部分進行建造工程。
是「指示」,而非由你決定的期限
執法以向業主送達消防安全指示的方式進行,列明須改善的項目。時間並非業主立案法團可以選擇,這正是會議時間表如此重要的原因:委聘顧問、議定範圍、招標、籌集資金,全部須在一段已經開始計算的期間內完成。
為何界定範圍最困難
同一條街上、樓齡相同的兩幢樓宇,所需工程可以差別很大,因為關鍵在於現有構造與間隔,而非落成年份。舊樓通常亦曾經改動——店面更換、走廊局部圍封、門扇更替——每項改動都會影響逃生途徑及防火分隔。
因此首要工作是確立現場實際狀況,而這個過程經常會發現僭建物,須先行處理,消防安全的工程範圍方能落實。
業主立案法團應先做甚麼
在展開招標討論之前,先按條例要求為樓宇作出檢測。檢測可為委員會提供工程範圍、費用區間及施工次序——這才是業主大會能夠實際表決的內容。缺少這一步,表決的其實是未知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