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例》(第572章)的目的,是把较旧的综合用途及住宅楼宇的消防安全水平,提升至接近新楼宇的标准。其适用对象是在现行规定生效前已建成的楼宇——在香港,这是数量相当庞大的一群。
条例要求什么
概括而言分两类。消防装置及设备:消防栓及喉辘系统、部分情况下的自动花洒、紧急照明、方向指示牌,以及在需要时的火警侦测系统。以及消防安全建造:墙身、门及围封结构的耐火性能,和逃生途径的保护。
令业主意外的通常是第二类。它并非可以采购安装的设备,而是楼宇本身的构造,意味着要在有人使用的公用部分进行建造工程。
是「指示」,而非由你决定的期限
执法以向业主送达消防安全指示的方式进行,列明须改善的项目。时间并非业主立案法团可以选择,这正是会议时间表如此重要的原因:委聘顾问、议定范围、招标、筹集资金,全部须在一段已经开始计算的期间内完成。
为何界定范围最困难
同一条街上、楼龄相同的两幢楼宇,所需工程可以差别很大,因为关键在于现有构造与间隔,而非落成年份。旧楼通常亦曾经改动——店面更换、走廊局部围封、门扇更替——每项改动都会影响逃生途径及防火分隔。
因此首要工作是确立现场实际状况,而这个过程经常会发现僭建物,须先行处理,消防安全的工程范围方能落实。
业主立案法团应先做什么
在展开招标讨论之前,先按条例要求为楼宇作出检测。检测可为委员会提供工程范围、费用区间及施工次序——这才是业主大会能够实际表决的内容。缺少这一步,表决的其实是未知数。